《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遵循老龄事业发展规律,更加全面地体现了维护老年人人格尊严、获得社会保障和社会帮助、参与社会生活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公民权利,是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当前,大兴安岭60周岁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达到9.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0.7%,属于典型的“未富先老”地区。贯彻落实好《条例》,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老年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现老有所养;有利于将党和国家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使社会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保障和增进老年人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地委、行署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关心支持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和民心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惠老优待政策,初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养老服务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成型,全民敬老意识不断提高,老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共享转型发展成果,有保障、有质量、有尊严、有活力地安度晚年,是地委、行署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积极应对“未富先老”的严峻挑战,以建立适度普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纳入重点工作,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健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养老服务、老年公共文体服务等体系,加快推进老龄产业发展,满足不同层面老年人的各类养老需求;加强老年优待维权,积极开展涉老法律宣传,创新老年社会治理,着力营造敬老尊老的社会环境,不断推动老龄事业更好地发展,顺应广大老年人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在全社会掀起尊重关爱老年人,支持发展老龄事业,努力为老年人营造和谐安养环境的良好氛围,努力将贯彻实施《条例》成果转化为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强大动力,为推动林区转型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行署副专员 李佰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