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清理等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17〕46号文件)的要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进行了清理确认,并予以公告。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未经依法授权、委托和对外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并对外公布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现将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清理确认情况公告如下:
详情请见附件; 大兴安岭地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公告.doc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