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要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管理,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到2020年,力争每年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份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要拓宽深度贫困地区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扶贫票据、社会效应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意见》明确,要加强深度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优先下沉深度贫困地区金融网点,力争2020年底前实现助农取款服务在深度贫困地区行政村全覆盖。全面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到2020年实现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全覆盖。《意见》还提出,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考核,对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可以在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中给予一定的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