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
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7〕14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煤改电”有关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二、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
三、电采暖到户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电价和非居民电价。
(一)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到户电价,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其他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953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858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3263元/千瓦时。
(二)对采用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电采暖的到户电价,按照其他非居民电采暖价格执行;对其供热范围内应享受居民用户电采暖价格的电量,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扣减。
上述用户接入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电价相应降低1分钱。
四、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采暖企业不再执行电采暖销售电价。
五、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居民家庭“煤改电”取暖执行同样的电价政策。
六、原居民电采暖用户以及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利用地热能供暖用户可自愿选择保留原政策或执行新政策。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各地供热期内执行。
八、省电力公司和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执行好上述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