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
放开部分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价联〔2017〕44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的部分公证服务及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详见附件。上述收费放开后,其收费标准由相关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二、相关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三、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收费单位的管理,促进公开、公平、正当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价格行为自律,严禁组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收费的监测和监管,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不明码标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
附件:放开的部分公证服务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7年10月9日
附件
放开的部分公证服务及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
一、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共10项)
(一)遗赠抚养
(二)解除收养关系
(三)认领亲子
(四)事实收养
(五)抚养事实
(六)办理登记
(七)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八)修改法律文书
(九)解答法律咨询
(十)调解
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共25项)
(一)硬盘检验
(二)服务器检验
(三)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四)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五)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
(六)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七)录像资料辨识
(八)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九)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
(十)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十一)开棺验尸
(十二)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
(十三)录音资料辨识
(十四)语音分析检验
(十五)录音器材检验
(十六)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十七)图片资料辨识
(十八)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十九)人像鉴定
(二十)特种光学技术检验及多(超)光谱检验
(二十一)计算机人像组合
(二十二)手工模拟画像
(二十三)手工雕塑复原头像
(二十四)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
(二十五)声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