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
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2017〕47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环保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同,即:每污染当量1.2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提高收缴率
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水平。各地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从严查处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拒缴少缴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我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及其它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3日